在台灣,離婚有兩種方式:「協議離婚」與「裁判離婚」。當配偶長期失聯、堅決不簽字時,只能走「單方面提告」這條路,也就是裁判離婚程序。
根據《民法》第1052條規定,若配偶出現特定重大事由,另一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包括重大不治之病、惡意遺棄滿六個月、家庭暴力、外遇等。其中「惡意遺棄」是實務上針對失聯最常引用的理由之一。
但什麼叫「惡意遺棄」?不單只是「不住在一起」,還必須能證明對方無正當理由、故意斷絕聯繫或拒絕履行夫妻義務。例如長期未回家、不提供經濟協助,且無法聯絡,則有可能成立。
實務上法院也會審酌雙方感情是否確已破裂。若原告能提出長期失聯、生活互不干涉、完全無聯繫的證明(如報案紀錄、通聯紀錄、證人證詞等),則提告離婚會較有勝算。
提醒大家:提告離婚雖是可行選項,但程序複雜、耗時較長,建議事前諮詢專業律師,擬妥證據與策略,有助提高成功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