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視權是父母離婚後的重要議題,也是保障孩子身心健康的機制之一。但當孩子排斥另一方、甚至不願過夜時該怎麼辦?
首先,非監護方的探視權是受法律保障的,監護人不得任意阻止,否則可能構成妨害探視,甚至影響未來監護權的判決。依《民法》第1055-1條,法院得依子女最佳利益,裁定具體探視內容。
但如果孩子有強烈排斥、情緒焦慮、或探視過程中發生不當對待(如言語暴力、忽視、情緒勒索等),監護人可以收集相關證據,向法院聲請調整探視安排。常見法院處理方式包括:調整為白天探視不過夜、安排第三方陪同探視(如社工)、以視訊或學校接送方式維持聯繫等。
【提醒大家】若孩子有特別狀況,家長應保留就醫紀錄、心理評估、老師觀察回報等證明,並向法院提出聲請,切勿私自阻止對方探視。孩子不是情緒出口,合理安排探視、尊重孩子的感受,才是保護孩子權益的正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