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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人過世後使用印章提取財產辦理後事,會有偽造文書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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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家人過世後使用印章提取財產辦理後事,會有偽造文書犯罪?
A: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4 年度苗簡字第 820 號刑事判決,說明如下:
法院判決部分內容
被告為OO之叔叔,被告明知其父於民國111年1月13日凌晨4時36分許死亡後,其權利能力業已消滅,所遺留之遺產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於遺產中屬於金融機構之存款,其提領須由全體繼承人填繼承存款申請書或同意委任代理人並檢具相關證件,依據銀行公會所定之繼承存款請領程序辦理,始得提領被繼承人之存款,詎被告竟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未經全體繼承人之同意或授權,持○○名下中華郵政○○號帳戶之存摺及印章,於111年1月13日13時56分許,至苗栗縣○○市○○路00號「頭份尖山郵局」,在該郵局之郵政存簿儲金提款單上之局號、帳戶欄分別填寫「○○」、提款金額欄填載「伍拾陸萬元整」等內容,並持原由其保管之○○印章盜蓋於上,而偽造○○之印文後,持以向郵局櫃台人員行使,以示○○同意或授權提領前述存款款帳戶之存款,致不知情之郵局人員誤以○○係獲○○之授權而如數交付新臺幣(下同)56萬元予被告,足生損害於○○之其他繼承人及郵局對存款帳戶管理之正確性。
爰以被告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其已婚之生活狀況、高中畢業之教育程度(見本院114年度訴字第408號卷第13頁被告個人戶籍資料);被告與告訴人為叔姪之關係;被告犯行對於公共信用法益損害之程度;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犯行,惟尚未與告訴人和解或徵得其原諒之犯罪後態度,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犯罪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筆記
遺產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如果未經共有人同意,擅自使用印章會有偽造文書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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