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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配偶外遇的關係,登入電腦蒐證Line紀錄,遭判刑妨害電腦使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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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因為配偶外遇的關係,登入電腦蒐證Line紀錄,遭判刑妨害電腦使用罪?
A: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601 號刑事判決,說明如下:
法院判決部分內容
刑法第36章妨害電腦使用罪,多以「無故」,作為犯罪構成行為態樣之一項。此所謂「無故」,係指欠缺法律上正當理由者而言;至於理由正當與否,則須綜合考量行為的目的、行為當時的人、事、時、地、物等情況、他方受干擾、侵害的程度等因素,合理判斷其行為所構成的妨害,是否逾越社會通念所能容忍的範圍,並非其行為目的或動機單純,即得謂有正當理由。夫妻雙方,為維持幸福圓滿的生活,縱然互負忠貞、婚姻純潔的道德上或法律上義務,婚姻外的通、相姦行為,依一般社會通念,當予非難、譴責,但人格各自獨立,非謂必使配偶之一方放棄自己的隱私權利,被迫地接受他方可以隨時、隨地、隨意全盤監控自己日常生活或社交活動的義務;申言之,倘藉口懷疑或有調查配偶外遇的必要,即恣意窺探、取得他方非公開活動、言論、談話等隱私領域,尚難肯認具有法律上的正當理由(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096號、109年度台上字第230號判決意旨)。
被告與00當時為夫妻,及在111年7月9日日以前被告曾使用00之黑色筆電與藍色筆電(如前述)。但酌以00將「其與A女出遊之電子紀錄」,存在甫於111年7月9日建立之資料夾內,該資料夾並非被告個人或渠等夫妻所共同使用之資料夾,而且被告尚須搜尋及開啟資料夾後才能夠查看該照片及影片,並非筆電開機後就可以直接在螢幕上觀看照片及影片;被告又是因為懷疑配偶外遇才會查看筆電等情,足見被告本次使用黑色筆電之目的,與先前曾使用該筆電之目的,明顯不同。被告本次使用筆電之動機及目的,是為了刻意尋找筆電內「涉及配偶00隱私」暨「00不願意讓被告知悉觀看」之電子檔案。何況,被告本次係趁00不知情時,擅自輸入密碼開啟使用黑色筆電(如前述),益足佐證00並未明示或默示同意「被告本次可以使用黑色筆電,搜尋、查看、複製前揭出遊之電磁紀錄」。再則,因為被告意在搜尋不利劉00之事證,因此被告並無誤信或誤認「00會同意或默許,其(被告)使用黑色筆電查看複製出遊之電磁紀錄」的可能性。
㈤、稽諸前揭說明,被告雖懷疑配偶00外遇,及111年7月9日前被告曾經使用過黑色筆電。但因為本次使用,被告並未經00同意,且係於00不知情時輸入密碼,查看複製黑色筆電內「00與A女出遊之電子紀錄」,應認被告所為欠缺法律上之正當理由,暨被告具有無故侵入他人電腦及取得電磁紀錄之直接故意。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8條無故入侵他人電腦罪、刑法第359條無故取得他人電磁紀錄罪。被告以一行為而犯上開2罪,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論以刑法第359條無故取得他人電腦之電磁紀錄罪。又被告為00之前配偶,兩者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1款之家庭成員關係,而被告對00犯前揭行為,亦屬對00實施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該當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2款之家庭暴力罪。惟因家庭暴力防治法對於家庭暴力罪並無科處刑罰之規定,僅依刑法前揭法條予以論罪科刑。
筆記
懷疑配偶有外遇的行為,而登入筆電或Line等帳號進行蒐證,在刑法上並非正當理由。因此法官認定仍為犯罪行為,予以論罪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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