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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家人刻印章領保險金,遭法官判刑偽造文書罪?
A: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13 年度上訴字第 215 號刑事判決,說明如下:
法院判決部分內容
被告前係OO之岳母,其2人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6款所規定家庭成員關係。投保國泰美滿人生312終身壽險,約定滿期及身故之受益人均為OO,嗣於100年9月24日變更滿期受益人為其本人,身故受益人為其子女OO等3人。詎被告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犯意,於104年7月24日某時,明知其並未徵得OO之同意或授權,在A式國泰人壽保險契約內容變更/保單補發申請書上偽造「OO」署押2枚,變更本件保險契約之滿期保險金受益人為被告,再持以向不知情之國泰公司保險業務員孫OO提出申請而為行使,復由OO於104年7月28日將該份申請書交付予業務員OO以辦理本件保險契約之滿期保險金受益人變更,致國泰公司不知情承辦人員因而陷於錯誤,於104年8月7日將本件保險契約滿期保險金合計新臺幣(下同)70萬元匯入被告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足生損害於OO及國泰公司對於保險管理之正確性。
被告明知其並未取得告訴人之同意或授權,擅自以告訴人名義填載上開申請書,即屬無權製作之偽造行為,其後續復持該偽造之私文書向國泰公司送件申請以為行使,其主觀上顯有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知與欲,客觀上亦有行使偽造私文書之行為。又被告上揭所為,使告訴人喪失其身為受益人得以於契約到期時受領滿期保險金之權利,並使國泰公司誤以為告訴人確有同意變更本件保險契約滿期保險金之受益人,顯然足生損害於告訴人及該公司對於保險業務管理之正確性。另被告藉此行為使國泰公司不知情承辦人誤信此乃告訴人親自或授權同意申請憑辦,自屬「詐術之施用」,而國泰公司因被告之詐術,陷於錯誤,將原本屬於告訴人之本件保險契約滿期保險金轉匯至被告指定之帳戶內,自已該當詐欺取財,且被告所為具有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犯意,亦堪認定。被告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筆記
未取得他人之同意或授權,擅自以他人名義填寫請書,即屬無權製作之偽造行為,犯刑法偽造文書印文罪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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