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性自主/性暴力/性侵害/兩性平等/家庭暴力防治法

懷疑對方偷吃外遇就開車堵人,遭法官打臉判刑強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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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懷疑對方偷吃外遇就開車堵人,遭法官打臉判刑強制罪?

A: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4 年度易字第 215 號刑事判決,說明如下:

法院判決部分內容

戊與甲曾為夫妻(於民國113年1月23日離婚,2人間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1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戊於112年6月間,因懷疑丁與甲有侵害其配偶權之行為,遂委由從事徵信社之己、丙進行調查與蒐證,己則請託乙協助。戊、己、丙、乙共同基於強制之犯意聯絡,於112年8月13日中午12時許,待丁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甲車)搭載甲到苗栗縣頭屋鄉苗25線與台72線聯絡道旁小公園,並停放於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A車)後方停車格(左方為樹叢),由乙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B車)停置於甲車後方停車格,己則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下稱C車)搭載丙、戊到場,停放於甲車右方處(未達車輛寬度,僅可供行人徒步移動之距離)。己、丙、戊、乙隨即下車圍繞在甲車周圍,並由戊敲打甲車車窗、己拍打甲車車窗、拉動甲車右後方車門把手並開啟車門、乙拉動甲車左後方車門把手並錄影、丙亦在旁錄影,以此方式要求丁、甲下車溝通行無義務之事,然丁、甲未因此下車溝通而未能得逞。嗣因甲主動下車而與戊發生爭執,並由戊報警,經警到場處理始悉上情。

經本院當庭勘驗甲車行車紀錄器影像,勘驗結果顯示:甲車前後分別停有A車、B車,而C車行駛至甲車右側後,邱宥辰自B車下車,戊、丙自C車方向走近甲車,己自C車下車並拍打甲車車窗,上開人等圍繞甲車,己再度拍打甲車車窗,並試圖開啟甲車右前車門,邱宥辰試圖開啟甲車左後車門,而己開啟甲車右後車門後,多人即靠往甲車右後車門處、以手機錄影等情,堪認丙確具圍繞甲車;己確具於拍打甲車車窗後,具拉動甲車右後方車門之行為。

有無侵害配偶權之情事,亦可藉由內容親密之對話紀錄、擁抱、親吻、牽手等逸脫異性友人間正常社交往來之舉止進行判斷,是被告4人之目的相較於告訴人等之意思決定自由,顯難認屬更為優位之正當化目的,被告4人強暴手段與所追求之目的間,顯不具有合理之內在關聯性,而應受刑法之非難無疑。被告4人所犯強制罪之程度僅止於未遂,應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均減輕其刑。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筆記
不能因未懷疑對方偷吃外遇,就開車堵人在法律上顯難認屬更為優位之正當化目的,因此仍會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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