線上法律諮詢
Line@ ID:@312ebwwp (記得加@)
Line@網址:https://lin.ee/JByoVtU
微信 ID:osc242424
Q:隱瞞婚姻變造身分證,遭法官判有期徒刑8個月?
A: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度簡字第 60 號刑事判決,說明如下:
法院判決部分內容
於104年4月間,透過網路結識丙後,為隱瞞其仍為已婚之身分,竟基於行使變造特種文書之犯意,先於104年間某時,在其位於苗栗縣市街0弄0號住處,利用電腦設備,將自己於100年7月7日換發所得之國民身分證掃描至電腦裡,再以電腦軟體程式將該國民身分證上出生年月日之欄位篡改為「66年6月15日」,及將該身分證上配偶欄位竄改消抹成空白,並用彩色列印方式完成變造後(其變造之國民身分證下簡稱為甲身分證),即於104年6至8月間某時,與丙相約在臺中市烏日區某咖啡店碰面後,為應丙之要求,便利用手機通訊軟體,將所翻拍之甲身分證照片傳送予當時人在臺中市烏日區新興路55號住處之丙而行使之,以便取信丙與其交往,足以生損害於戶政機關對於戶籍資料、國民身分證管理業務之正確性及丙。(二)丙因信賴乙所出示之甲身分證,致誤認乙已無婚姻關係,而與乙展開交往後,除曾借貸金錢予乙外,亦曾與乙發生性行為而懷孕,雖丙因故流產,然乙為避免東窗事發,仍先假意與丙出資籌備婚事,雙方並於105年2月26日訂婚宴客(上開乙涉嫌詐術性交、詐術結婚及詐欺取財等部分,另為不起訴之處分),惟訂婚後乙便開始藉口拖延。且乙為安撫丙,便決定以每月支付租金新臺幣(下同)1萬8000元之代價,承租位於苗栗縣市街000號7樓之房屋(為徐偉鈞所有,下稱乙屋),供丙與其就近居住。乙因此遂另基於行使行使變造特種文書之犯意,於105年4月24日,在苗栗縣市路00號之「苗旺房屋」(即苗旺有限公司),出示並交付甲身分證予徐偉鈞所委託之房屋仲介經紀人范美貞查看影印而行使之,以供完成簽訂乙屋不動產租賃契約書之用,足以生損害於戊對乙屋承租人身分管理之正確性。嗣經丙與其家人察覺乙之舉止有異,並至乙戶籍地住處查訪後,始查悉上情。
被告為取信告訴人其並無配偶、雙方婚配年齡相當,竟以變造國民身分證之出生年月日、配偶欄位等方式,持以向告訴人行使之,雙方感情因而發展至舉行訂婚宴客儀式之程度,於此過程中,告訴人基於情感因素與被告發生金錢借貸、性行為、懷孕、流產等情事,故被告所為對告訴人身心靈所造成傷害甚深,此外亦影響戶政機關管理資料、房屋出租人及仲介對承租人身分判斷之正確性,實不宜寬貸 ,惟考量被告犯後始終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犯罪之動機、目的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筆記
擅自變更國民身分證上的內容,為變造特種文書罪。建議尋求律師助處理離婚後,再重新登記結婚,以避免犯法。
#醫療糾紛 #醫美手術糾紛#車禍 #土地分割#房屋漏水 #房屋買賣 #房屋裝潢糾紛#家事訴訟 #遺產 #離婚 #監護權 #扶養費#勞資糾紛 #勞資爭議 #資遣費 #職場霸凌#強制執行 #本票裁定 #支票借據 #保險法#洗錢 #詐欺 #銀行法車手 #人頭帳戶#民事案件 #刑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