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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隱瞞婚姻另交男友騙錢,遭法官判有期徒刑2個月?
A: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3 年度原易字第 270 號刑事判決,說明如下:
法院判決部分內容
丙因欠缺生活費用、子女扶養費用,明知其已經生子,並與不知情之男友丁同居,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民國111年10月上旬,在線上遊戲「GTA V FiveM」(伺服器:壹笑傾城)內,以暱稱「米啾」與甲認識,隱瞞已生子、並與丁同居之事實,誘使甲與其交往。嗣丙取得甲信任後,即承前開詐欺取財之接續犯意,於附表一所示詐騙時間,以附表一所示方式詐騙甲,致其陷於錯誤,誤信丙如附表一所示借款事由為真,而依指示於附表一所示之匯款日期,分別匯款附表一所載金額至附表一所示之帳戶內。
上開犯罪事實,業經被告丙於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於警詢、偵查中之指訴情節大致相符,並有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及附表一證據清單欄所示之各項證據在卷可佐,足見被告前揭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先後於附表所示時間、以附表所示之不實事由,對告訴人施用詐術,致告訴人多次先後轉帳至被告指定之帳戶,應認係於密接時間實施,並侵害同一告訴人之財產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概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僅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筆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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