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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夫妻外遇劈腿用iPhone、iPad定位追蹤,遭法官判妨害秘密犯罪?
A:臺灣高等法院 114 年度上易字第 1184 號刑事判決,說明如下:
法院判決部分內容
被告與甲前為夫妻關係,2人於000年0月間共同居住於臺北市區住處。被告因對甲之行蹤起疑,為掌握甲行蹤,竟接續基於無故以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之犯意,因甲經公務配發而提供予未成年子女線上上課使用之IPAD平版電腦,與甲個人之IPHONE手機係使用同一組帳號密碼,被告未徵得甲之同意,接續於附表所示時間,在上開住處內,擅自以IPAD登入使用尋找裝置功能,而遠端定位查詢甲所使用IPHONE之所在位置,以此方式追蹤、窺視甲之行蹤,再將尋找裝置功能搜尋結果以圖片方式予以擷取,而無故以電磁紀錄竊錄甲之非公開活動。
本件被告係於附表所示時間,開啟IPAD尋找裝置功能,以遠端定位方式取得告訴人之IPHONE所在位置,藉以收集告訴人行蹤等位置資訊,期間橫跨19日,非但包含上班日及週末,且定位之時間涵括下午2時許至晚間7時許止,顯係欲透過大量、密集之取得告訴人IPHONE所在位置方式,藉以建構告訴人之行蹤軌跡,進而全盤掌握、監控告訴人之行動模式及人際關係,自係以前述方式持續注視、監看告訴人之行止,已嚴重侵擾至告訴人私人活動之私密領域,而侵害至告訴人對於其行蹤之合理隱私期待,且逾越社會通念所得忍受之程度,當不因告訴人是否處於不特定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公共空間而有異。是被告未得告訴人同意,於附表所示時間長期、密集取得告訴人之位置資訊等電磁紀錄,再以圖片方式予以擷取,自屬以電磁紀錄竊錄告訴人非公開活動之隱私資訊無訛。
被告因懷疑告訴人有侵害配偶權之舉,竟未得告訴人同意,利用告訴人提供予未成年子女居家上課所用之IPAD,開啟尋找裝置功能後,遠端定位查詢告訴人之IPHONE所在位置,而密集、持續追蹤、窺視告訴人行蹤,再將尋找裝置功能搜尋結果以圖片方式予以擷取,無故以電磁紀錄竊錄告訴人非公開之活動,足徵其法治觀念之不足,惟於本院審理中終知坦認犯行,並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取得告訴人之諒解,有和解筆錄可稽,並已賠償完畢,有匯款申請書在卷可參,堪認其確有真切悔悟之意,犯後態度非差,復參酌其並無前科紀錄,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素行良好,兼衡被告自述碩士之智識程度,暨其父母已過世,現與2位姊妹同住,已與告訴人離婚,現2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由告訴人任之,被告每2週探視未成年子女1次,並需支付扶養費,其目前任職學校擔任約聘人員,從事文書行政工作等家庭生活及經濟狀況,並考量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欄所示之刑,無故以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筆記
外遇劈腿的行為令人憤怒,但也不能再未經過本人授權的狀況下,蒐集電子產品的電磁紀錄,才能避免妨害秘密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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