線上法律諮詢
Line@ ID:@312ebwwp (記得加@)
Line@網址:https://lin.ee/JByoVtU
微信 ID:osc242424
Q:發生外遇劈腿,私下找對方談判和解,遭法官判刑恐嚇取財罪有期徒刑8個月?
A:臺灣高等法院 114 年度上易字第 1294 號刑事判決,說明如下:
法院判決部分內容
被告於民國112年3月23日某時,聽聞他已分居的配偶曾於111年3月間與告訴人發生性行為,且獲悉告訴人於媒體圈工作,收入尚佳,竟意圖為自己不法的所有,基於恐嚇取財的犯意,由致電告訴人,再由被告與告訴人相約於當日21時20分左右至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全家便利商店松慈店(以下簡稱本案全家便利店),表示有意商討如何解決告訴人與婚外交往一事。告訴人先抵達,被告於當晚21時20分左右抵達本案全家便利店後,被告拿出告訴人的名片,表示熟知告訴人的身分、工作性質、工作地點,並出示自己所持有手機內黑道聚眾、警官名片等照片,表示他在西門町有眾多兄弟,黑白兩道都很熟,而以解決婚外情為由,要求告訴人簽立面額新臺幣(下同)300萬元的本票,並向告訴人恫稱:「如果不簽300萬本票,甚至殺價,就沒法輕易放過你」、「我在媒體圈有很大的人脈,在媒體圈可以處理很多事情」、「如果不接受他的條件,事情不會這樣結束,我會去找你的家人、去你工作的地方」等語,致告訴人心生畏懼而下跪低頭求饒,被告立即拿出預先準備的本票1紙,並要脅告訴人簽立。告訴人因恐遭不測,乃簽立票面金額300萬元,票據號碼CH0000000,利息未約定票的本票(以下簡稱本案本票)1紙交予被告,並在和解書(以下簡稱本案和解書)上簽字後,於同日22時24分許結束,雙方各自離開。
被告因得知告訴人與自己的配偶發生婚外情,不思以理性方式解決,於案發當日透過配偶邀約告訴人前來本案全家便利店談判時,向告訴人告以自己不管是黑道、白道還是媒體圈都有很大的人脈,如果告訴人不接受以300萬元作為和解的條件,他會去找告訴人的家人、去告訴人工作的地方,致使告訴人生畏怖心,而簽訂金額高達300萬元的本票與和解書,顯見被告的犯罪動機雖然事出有因,但主觀惡性與客觀行為的可非難性均不低。又被告所為不僅當場造成告訴人生畏怖心,在人潮眾多、眾目睽睽下,向被告雙膝下跪伸手合十低頭,且於案發後尋求友人協助並向公司申請居家辦公,顯見被告所為造成告訴人極大的心理壓力,危害重大。被告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八月。
筆記
婚姻中發生外遇的情況,理應透過民事訴訟處理,而非私下談判,以避免恐嚇取財犯罪。
#醫療糾紛 #醫美手術糾紛#車禍 #土地分割#房屋漏水 #房屋買賣 #房屋裝潢糾紛#家事訴訟 #遺產 #離婚 #監護權 #扶養費#勞資糾紛 #勞資爭議 #資遣費 #職場霸凌#強制執行 #本票裁定 #支票借據 #保險法#洗錢 #詐欺 #銀行法車手 #人頭帳戶#民事案件 #刑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