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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後報復前女友留言PO文,遭法官判個資法犯罪有期徒刑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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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分手後報復前女友留言PO文,遭法官判個資法犯罪有期徒刑4個月?

A: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審訴字第 388 號刑事判決,說明如下:

法院判決部分內容

被告與代號告訴人號之女子,自民國109年2月21日起交往至113年9月16日分手,緣被告因不甘A女與其分手,竟基於散布猥褻物、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妨害名譽及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犯意,未經A女同意,於113年12月間,使用FACEBOOK,以暱稱「劉仕豪」,將A女僅著睡衣或祼露身體隱私部位之性影像照片,公開張貼在自身臉書及A女親友臉書留言處,供他人觀覽,以此方式散布本案性影像及非法利用個人資料,並足以貶損A女之人格及社會評價。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僅因與告訴人有感情糾紛,未思理性、和平溝通,竟傳送足以識別告訴人個人資料之隱私照片至社群軟體,造成告訴人身心受創,所為應予非難,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暨被告素行、智識程度、自陳家庭經濟及生活狀況,以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惟無力賠償而未能與告訴人和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筆記

分手後應理性溝通,切勿散步親密影片與照片,建議交往時可以擬訂婚契約,以保障彼此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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