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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感情糾紛強拉上車溝通,遭法官判傷害罪拘役40天?
A: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4 年度簡字第 1068 號刑事判決,說明如下:
法院判決部分內容
被告與代號AV000-A112494號成年女子(姓名年籍詳卷,下稱甲女)前為男女朋友關係,二人因被告已婚身分屢有爭執,嗣於民國112年9月12日19時許,二人在高雄市左營區蓮池潭風景區,復因感情問題而生爭執,甲女遂賭氣徒步返回租屋處(地址詳卷),被告可預見如出手強拉甲女,可能使甲女在掙扎過程受有傷害,仍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傷害不確定故意及強制犯意,將甲女強拉上車,以此強暴方式妨害甲女自由行動之權利,俟被告駕車搭載甲女返回租屋處後,徒手推擠甲女,致甲女受有頭部外傷併顏面挫傷、唇擦傷、四肢、頸部及背部多處挫傷等傷害。
強行拉扯、推擠他人身體,極可能導致他人受有傷害乙節,屬一般經驗法則可預見情事,被告係智慮成熟之成年人,具有相當社會生活經驗,就上情無諉為不知之理,其主觀上已預見及此,猶執意為之,並造成告訴人上開受傷結果,其主觀上自有縱告訴人因此受傷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傷害不確定故意甚明。公訴意旨認被告主觀上係基於傷害之直接故意,容有誤會,應予更正。
考量被告坦承犯行,本件經移付調解,因告訴人要求將其被訴侵害配偶權之民事訴訟案件合併調解,致雙方未能成立調解,有本院移付調解簡要紀錄在卷可參;另酌以被告無刑事前科紀錄,量處如主文犯傷害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筆記
分手後應理性溝通,切勿暴力相向,建議交往時可以擬訂婚契約,以保障彼此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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