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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當眾公然侮辱罵劈腿外遇討客兄,法官判竟然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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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當眾公然侮辱罵劈腿外遇討客兄,法官判竟然判無罪?

A: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簡上字第 316 號刑事判決,說明如下:

法院判決部分內容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乙與丙前為配偶關係,屬於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1款之家庭成員。乙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民國113年6月14日14時27分許,在丁、戊、己等多名員工在場且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印刷有限公司1樓店面內,以「因為妳出軌!妳討客兄!」等語辱罵丙,足以貶損丙之名譽。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刑法第309條第1項(下稱系爭規定)所處罰之公然侮辱行為,係指依個案之表意脈絡,表意人故意發表公然貶損他人名譽之言論,已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經權衡該言論對他人名譽權之影響,及該言論依其表意脈絡是否有益於公共事務之思辯,或屬文學、藝術之表現形式,或具學術、專業領域等正面價值,於個案足認他人之名譽權應優先於表意人之言論自由而受保障者。

依113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所建構之審查標準,被告之行為確不能以公然侮辱罪相繩,本件依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尚未達一般之人均可得確信被告有公然侮辱之犯行,而無合理懷疑存在之程度,其犯罪尚屬不能證明,既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揆諸前揭法條及判例意旨,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筆記

離婚或分手後應理性溝通,切勿口出惡言,建議交往時可以擬訂婚契約,以保障彼此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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