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外遇/侵害配偶權/監護權/扶養費

因為外遇被戴綠帽,而偷錄音錄影,被法官判妨害秘密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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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因為外遇被戴綠帽,而偷錄音錄影,被法官判妨害秘密犯罪?
A: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4 年度上易字第 233 號刑事判決,說明如下:

法院判決部分內容

甲與丙前為夫妻關係(於民國113年3月26日經法院調解離婚,並於113年4月8日登記),其2人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1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甲於其與丙婚姻存續期間,因時常須在服役單位留守,且懷疑有第三者介入其與丙之婚姻,竟基於竊錄他人非公開之言論及談話之妨害秘密單一接續犯意,於111年10月8日6時許起至112年1月14日2時止之期間內,未經丙之同意,無故在其與丙當時同住之連江縣鄉村0鄰00號租屋處內裝設監視器1臺(未扣案),而接續竊錄丙與訴外人間之非公開言論、談話(下稱「本案竊錄內容」。甲前揭竊錄所得之丙與訴外人間之非公開言論、談話內容,參見甲於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嘉簡字第1007號民事事件,以民事補充理由㈠狀所提「原證9」之錄音譯文。甲另所涉對訴外人犯竊錄他人非公開之言論及談話罪嫌部分,未據告訴)。嗣甲在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嘉簡字第1007號民事事件,於112年2月9日言詞辯論程序,提出附有上開「原證9」錄音譯文之民事補充理由㈠狀,且由丙與訴外人在該民事事件之共同訴訟代理人當庭簽收繕本,並經前開共同訴訟代理人轉知丙,丙始悉上情。

夫妻雙方固互負忠貞以保障婚姻純潔之道德上或法律上之義務,以維持夫妻間幸福圓滿之生活,然非任配偶之一方因而須被迫接受他方全盤監控自己日常生活及社交活動之義務,自不待言。故不得藉口懷疑或有調查配偶外遇之必要,即認有恣意窺視、竊聽他方,甚至周遭相關人士非公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之舉措,率謂其具有法律上之正當理由(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3893號判決意旨參照)。判決如主文。犯竊錄他人非公開之言論及談話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筆記

發生外遇侵害配偶權的狀況事,建議尋求律師協助,才能合法蒐證,以保障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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