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外遇/侵害配偶權/監護權/扶養費

Q:離婚後繼續糾纏,遭法官判跟騷法犯罪?

線上法律諮詢

Line@ ID:@312ebwwp (記得加@)

Line@網址:https://lin.ee/JByoVtU

微信 ID:osc242424

Q:離婚後繼續糾纏,遭法官判跟騷法犯罪?

A: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度易字第 247 號刑事判決,說明如下:

法院判決部分內容

被告與代號AW000-K113217(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A女)為前夫妻關係,2人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1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被告因不滿A女於婚姻期間與異性友人過從甚密,導致婚姻關係破裂而離婚,竟基於對A女為跟蹤騷擾行為之犯意,違反A女之意願,於附表一編號1至7所示時間,以附表一編號1至7所示之方式,傳送附表一編號1至7所示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內容之訊息或留言予A女,或跟蹤A女,使A女心生畏怖,足以影響A女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

被告與告訴人前為配偶關係,2人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1款之家庭成員關係,是被告對告訴人故意實施不法侵害之跟蹤騷擾行為,屬家庭暴力罪,惟因家庭暴力防治法對於家庭暴力罪並無科處刑罰之規定,應依跟蹤騷擾防制法規定予以論罪科刑。公訴意旨雖漏未援引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2款家庭暴力罪,惟此無涉論罪科刑法條之適用,不生變更起訴法條之問題,應由本院逕予補充。

被告因不滿告訴人與異性友人過從甚密,竟違反告訴人意願對其反覆實施跟蹤騷擾,影響告訴人日常生活及社會活動甚為嚴重,實屬不該;另衡以被告犯後矢口否認犯行,難認其有悔悟之心,且迄今尚未與告訴人和解;復衡以被告之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兼衡被告有如法院前案紀錄表所示犯罪紀錄之素行,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犯跟蹤騷擾防制法第十八條第一項之跟蹤騷擾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筆記

發生外遇侵害配偶權的狀況事,建議尋求律師協助,才能合法蒐證,以保障權益。

 

#醫療糾紛 #醫美手術糾紛#車禍 #土地分割#房屋漏水 #房屋買賣 #房屋裝潢糾紛#家事訴訟 #遺產 #離婚 #監護權 #扶養費#勞資糾紛 #勞資爭議 #資遣費 #職場霸凌#強制執行 #本票裁定 #支票借據 #保險法#洗錢 #詐欺 #銀行法車手 #人頭帳戶#民事案件 #刑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