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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為了挽回家庭,卻遭法官判刑違法保護令坐牢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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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離婚後為了挽回家庭,卻遭法官判刑違法保護令坐牢3個月?

A: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易字第 153 號刑事判決,說明如下:

法院判決部分內容

訊據被告矢口否認有何違反保護令犯行,辯稱:伊忘記有無於事實欄所示各該時間經過本案成功路住所,縱有經過,亦係因為伊當時無家可歸,流浪於附近公園,而欲步行至社會局內湖社會福利服務中心領取物資,尚無違反保護令之犯意云云。經查:被告係告訴人甲之前女婿,而被告於110年8月9日,經本院以110年度家護字第570號民事通常保護令,裁定令其不得對告訴人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之不法侵害之行為及騷擾,有效期間為8月,復經本院於111年4月1日以本案家護聲裁定,將前開保護令之有效期間延長1年,並增列本案遠離令,及本案家護聲裁定業於111年4月14日合法送達被告暨經警告知本案遠離令內容等節,業據告訴人指訴綦詳,復為被告所是承,並有本院前開各該裁定、保護令執行紀錄表在卷可稽,首堪認定屬實。被告分別於事實欄所示時間,經過本案成功路住所50公尺內一節,有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112年12月8日北市警內分刑字第1123081456號函暨附件街景距離示意照片在卷為憑。被告辯稱忘記有無經過云云,尚非可採。足認被告明知本案遠離令之誡命,【猶7度】行經該址,其具有違反保護令之主觀犯意,彰彰甚明。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筆記

離婚後若要重建家庭,建議尋求律師協助討論,並非貿然違反保護令,以免遭判刑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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