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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交往後發現劈腿偷吃,法官判前男友須賠償精神慰撫金50,000元?
A: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度家簡字第 13 號民事判決,說明如下:
法院判決部分內容
兩造原為交往多年之男女朋友,長期共同合作經營保險團隊,被告於民國110年1月17日向原告求婚,原告應允之,兩造已成立婚約。詎料,被告因嫖妓及與訴外人過從甚密遭原告發現,導致110年5月間兩造關係破裂而分居。原告又於110年4月獲悉被告竟將引進伊所任職之公司,經原告於110年6月21日質問後,被告竟直接提出分手,並持續與有曖昧互動,導致兩造關係於110年10月正式決裂,兩造婚姻顯無履行之可能。兩造自高中認識至訂婚已交往近13年餘,原告耗盡青春,滿心喜悅準備與被告結婚,詎被告無故違反婚約,致原告期待與被告共結連理之希望落空,更須面對親友詢問,令原告顏面盡失並承受巨大之精神壓力,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新臺幣30萬元。
被告亦曾對原告表明分手,並提昇言及自己「這中間發生了買春,或是妳認為我有小三,……也讓我覺得我很爛,應該離妳遠一點。」等語,有兩造對話訊息可佐,可認被告已無意遵守婚約,且屬有過失之一方,原告則無可歸責之事由。本件被告對無民法第976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原告不與之結婚時,被告即成為無理由之婚約違反者,原告自得依民法第978條、第979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被告違反婚約之損害賠償。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元,及自民國111年6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筆記
為了鞏固感情基礎,可以尋求律師協助撰寫訂婚契約,才能保障彼此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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