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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交往分手後PO文報復,法官判賠償精神慰撫金9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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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交往分手後PO文報復,法官判賠償精神慰撫金900,000元?

A: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重訴字第 191 號民事判決,說明如下:

法院判決部分內容

兩造前為男女朋友,被告因兩造分手後有財務糾紛訴訟,因而心生報復,竟意圖損害原告之利益,基於非法利用個人資料、加重誹謗、散布猥褻影像之犯意,使用其所有之手機及筆記型電腦,於民國111年5月11日某時起,在Telegram通訊軟體創立帳號及以該暱稱建立不特定人得以隨時加入之群組及各大色情網站等,張貼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文字或影像,及於同月9日下午3時43分許,透過今網資訊股份科技公司之WIFI網路,於Facebook臉書帳號將上開Telegram群組連結設為臉書個人頁面主頁,並其他臉書社團張貼如附表編號7至10所示之文字、上開TG群組連結等,使不特定多數人只要加入上開TG群組、在臉書搜尋點選連結即可觀覽如附表所示之文字、影像等,而以此方式散布猥褻影像,同時公開原告之姓名、服務學校、職業等足以識別身分之個人資料、傳述足以毀損原告名譽之事。被告上開散布行為,已嚴重侵害原告名譽權,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新臺幣(下同)2000萬元等語。

 

本院審酌被告任意散布原告個人資料、張貼妨害原告名譽之不實貼文,並使他人觀覽原告裸露身體私密或性行為之影像,侵害原告名譽權之情節重大,致使原告須時刻擔心性影像遭外流或公開之風險,造成原告精神上之痛苦甚鉅,併考量兩造自陳學經歷、工作收入、家庭狀況、財產情形(見本院卷第62頁),及本院依職權調取兩造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等件(見本院卷證物袋),衡以兩造身分、地位及經濟狀況、被告不法侵害原告名譽及人格法益之情節、內容、造成原告損害之程度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之精神慰撫金以90萬元為適當。逾此數額之請求,為無理由。

 

筆記

感情糾紛應理性溝通,切勿衝動發言,建議可以透過律師協助擬定訂婚契約,以障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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