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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結婚後卻分居2年,法官判准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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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結婚後卻分居2年,法官判准予離婚?

A: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婚字第 28 號民事判決,說明如下:

法院判決部分內容

兩造於民國107年9月27日結婚,婚後育有一名未成年子女甲。婚姻初期雙方感情尚屬融洽,108年3月22日未成年子女出生後,原告與未成年子女都住在苗栗娘家,與被告分居苗栗、新北市新莊區兩地,直到111年8月1日因未成年子女教育問題須就讀幼兒園,原告與未成年子女始搬回新北市新莊區與被告同住。112年2月到5月期間,被告約每隔二週,就便會於半夜11-12時許向原告稱既然其與未成年子女每週都要回苗栗,那這週回苗栗後,就不用再回來了,雙方離婚好了。原告聽聞表示未成年子女才剛開始新學期,至少讓原告與未成年子女住到5月,原告就會攜同未成年子女搬回苗栗,並與被告離婚。詎時間屆至,被告卻反口改稱不願離婚,上情反覆多次,原告實已身心俱疲。又原告發現被告私下用自己名下車子辦理貸款,並將貸得款項借予其老闆,詎嗣後被告老闆未清償借款,被告還向原告表示因積欠債務,新北市新莊的房子可能要被查封拍賣了,致原告擔心流離失所,恐懼不安,且深覺被告於婚姻關係期間處處隱瞞,不受信任,失望之餘,原告遂於112年5月26日攜同未成年子女返回苗栗娘家定居至今。

 

本院審酌依前開證據所示,經安排兩造接受婚姻諮商後,原告仍堅持離婚,兩造又已分居逾兩年,婚姻實已無法挽回請求判決離婚,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判決如主文所示。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筆記

良好的感情婚姻基礎需善盡溝通,切勿將小孩作為談判籌碼,建議可以透過律師協助處理離婚事件,以障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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