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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IG上PO文罵人約炮,法官竟然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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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在IG上PO文罵人約炮,法官竟然判無罪?

A: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度易字第 356 號刑事判決,說明如下:

法院判決部分內容

照片於通訊軟體臉書及instagram上,並以「其實我很佩服那些三秒落淚的演員,也很佩服說謊能騙過自己的騙子,證據擺在眼前可以一個都不認,然後編纂出一個新的劇情,可以大聲的說我是基督徒我不會說謊,奧斯卡真的欠妳一個小金人。那我滿好奇,基督徒可以跟人夫約砲嗎?可以跟男網友去金絲湖打野砲嗎?跟同事去泰國買春呢?平常用小孩生病的謊毀約詛咒自己小孩,跟其它爛理由編的謊就不說了,如果妳還有羞恥心的話真心希望妳千萬不要說自己是基督徒,妳根本在玷汙基督教,既然妳要調皮,我一定出重拳」等不實言論(下稱本案言論),侮辱並指摘告訴人,足以毀損告訴人之名譽及社會評價。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及同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等罪嫌等語。

訊據被告固坦承有張貼本案言論,惟否認有何公然侮辱及加重誹謗之犯行,辯稱:我只是情緒抒發,我沒有針對告訴人等語。被告本案所張貼之貼文,內容均未提及告訴人,亦未附加明確含有告訴人之照片,或其他足使特定或不特定多數人得以連繫至告訴人之個人資訊,一般閱覽者是否能單憑該等內容,即直接聯想到被告指涉之對象確係告訴人,尚非無疑。是該等言論既存有無法特定對象之疑義,已難認被告所為足以貶損告訴人之名譽,從而,自難以公然侮辱及加重誹謗之罪責相繩。

 

筆記

捍衛名譽及言論自由都固然重要,但言論是否傷及他人名譽,建議可以尋求律師協助討論,方能提告懲治不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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