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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在IG上PO文罵人『劈腿狗』,法官判坐牢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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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在IG上PO文罵人『劈腿狗』,法官判坐牢4個月?

A: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4 年度簡字第 1429 號刑事判決,說明如下:

法院判決部分內容

被告與告訴人前為同性伴侶關係,被告認告訴人感情出軌致二人分手,因而心生不滿,竟意圖損害告訴人之利益,基於非法利用個人資料及公然侮辱之犯意,於民國113年8月22日凌晨1至2時許,使用社群軟體Threads及Instagram,在其個人頁面張貼附表所示含有告訴人之照片、工作地點及學校系所等個人資料,並附註「劈腿狗」等侮辱文字,供不特定多數人瀏覽,以此方式非法利用告訴人之個人資料,並貶損告訴人之名譽及社會評價,足生損害於告訴人。

 

核被告所為,係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規定,而犯同法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及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被告上開犯行,係於密接時間,以相似之方式,先後張貼上開貼文及發佈照片,侵害之法益同一,各行為間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施,為接續犯。被告雖坦承犯行,惟迄未實際填補告訴人所受損害,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筆記

捍衛名譽及言論自由都固然重要,但言論是否傷及他人名譽,建議可以尋求律師協助討論,方能提告懲治不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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