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外遇/侵害配偶權/監護權/扶養費

Q:預謀離婚並再婚,法官判賠償150,000元精神慰撫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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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預謀離婚並再婚,法官判賠償150,000元精神慰撫金?

A: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度訴字第 330 號民事判決,說明如下:

法院判決部分內容

兩造於民國105年1月30日結婚,於112年11月間生有一子。惟自幼子出生後,被告對原告態度大轉變,多日加班到半夜未歸,甚至於113年2月藉詞與原告吵架,要求離婚,隨後即搬離共同住所,不知去向。分居期間,被告謊稱係因原告日常家務、生活態度等令其無法忍受,無視原告屢次求好,希望挽回家庭,完全拒絕與原告對談,更於113年8月1日直接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原告深覺有異,委請徵信社蒐證,竟見被告與不明女子同居於新竹市北區,二人不僅一起逛街、夜市、在賣場、超市或餐廳採購,期間不乏牽手、身體互靠之行為,甚至一同購買兒童玩具或讀物,如同親密愛侶、夫妻,明顯逾越普通朋友交往之程度,足以構成侵害配偶權之行為,且原告收到徵信社資料後,精神相當痛苦,深感受到背叛,以及長期以來對被告各種忍讓,其實都是白費力氣的失落感。更自責自己最初居然會同意與被告輪流帶幼子,讓被告之外遇對象有機會接觸、照顧幼子,已使得原告不得不求助專業機構進行心理支持,此部分原告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新臺幣(下同)100萬元。

被告與系爭女性友人於深夜、晚間或白天共同進入社區大樓,且經本院函詢社區管理委員會關於被告是否居住於該社區,經該社區管理委員會函覆:被告借住於該社區,偶有帶幼童於社區內活動等語,有該管理委員會114年7月4日邸發字第114070402號函在卷可佐,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可見被告確係居住於該社區。再觀諸上開照片,有多張照片均係被告與系爭女性友人並肩緊靠行走,或系爭女性友人手勾被告手臂、或兩人牽手之照片,衡情若僅為一般友人關係,當無如此頻繁勾手、牽手之行為。再者,縱使上開照片係在兩造離婚訴訟進行期間所拍攝,惟被告仍係在兩造婚姻關係存續之情形下,與系爭女性友人有舉止親暱之行為,顯然已逾越我國社會一般善良風俗對於有配偶之人與異性合理往來社交行為之範圍,而係不正常往來及親密行舉,並侵害原告基於配偶關係,對於婚姻共同生活應享有圓滿安全及幸福之人格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是原告主張被告已對其構成配偶權侵害之侵權行為,應可成立。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0,000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筆記

婚姻感情緣分得來不易,若無緣後續應好聚好散,建議可以透過律師協助處理離婚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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