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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約炮沒有戴保險套,導致骨盆腔發炎、卵巢炎、卵巢囊腫,求償3,800,000元遭法官駁回?
A: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7134 號民事判決,說明如下:
法院判決部分內容
原告主張:被告明知自身長期性生活混亂,並無固定性伴侶,而為性疾病傳染源之高危險族群,竟仍於111年11月凌晨4時在臺北市之旅館內,不顧原告所為須採安全措施即配戴保險套之要求,仍堅持在未配戴保險套之情況下,與原告發生此不安全性行為,為有故意或過失,致原告於當日腹部與腰部劇烈疼痛,於同年月10日確診罹患骨盆腔發炎及卵巢良性囊腫之生理機能傷害,之後長期受骨盆腔發炎及婦科衍生疾病之苦,於112年2月惡化至確診罹患急性子宮旁組織炎、骨盆蜂窩組織炎、輸卵管炎、卵巢炎、骨盆腔發炎合併卵巢囊腫,侵害原告身體健康。原告自111年11月至113年8月為治療系爭傷害求診,更因情緒動盪甚巨而自113年3月至10月期間於精神科治療,支出醫療費用共13萬0,963元;另因就診常請假,而遭雇主即訴外人何嘉仁補習班解僱,受有自112年2月至9月止七個月期間不能工作之薪資損失10萬7,520元;並因精神上痛苦而受有非財產上損害即慰撫金356萬1,517元。為此,請求被告賠償上開損害共380萬元。
被告則以:兩造於108年間認識後並未交往,迄至111年間僅發生二次性行為,包括系爭性行為在內。兩造合意為系爭性行為後,原告以LINE通訊軟體向被告表達身體疼痛不適,惟亦有表示其卵巢腫脹與疼痛係因服用避孕藥所致;且被告於兩造發生系爭性行為時,並無任何性行為相關疾病,更無傳染性疾病,故原告指稱被告故意傳染人類乳突病毒予伊,顯非事實。
被告係在經原告同意後,始在未配戴保險套之情形下,與原告發生系爭性行為,此觀諸原告在系爭性行為後吃事後避孕藥一事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內容中,原告自陳:「然後不要再怪我吃藥,這行為真的很渣,搞清楚我是因為你沒戴才吃的…如果中了是你要養還是我要…要怪就怪我沒堅持叫你下樓買,搞得自己要吃藥現在這麼痛…」等語,堪認被告係在經原告同意後,始未配戴保險套進而與原告發生系爭性行為。骨盆腔感染及囊腫患病原因包括細菌經陰道、子宮、輸卵管及至腹腔,引起感染,致病原因與良性子宮內膜囊腫相同;而系爭傷害無法斷定與兩造間111年11月6日系爭性行為、與男性患有肛門生殖器疣之性行為間有無相關,亦無數據判斷系爭性行為導致原告罹患骨盆腔感染及囊腫之原因力比例;性行為導致骨盆腔發炎之致病比例並無標準數據,與被告所為系爭性行為之間具有「條件關係」,亦無從認有「相當性」。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判決如主文。
筆記
穩定交往固定性伴侶,才能保護自己的健康,切勿一夜情,若有家暴性侵等行為,建議尋求律師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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