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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和房東上床又分居,法官判准予離婚?
A: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婚字第 40 號民事判決,說明如下:
法院判決部分內容
於民國108年12月17日結婚,並育有未成年子女。被告於婚前曾劈腿第三人,原告於知悉被告出軌時已懷有身孕,又因原告為外籍人士在臺無依靠,經原告父母勸說,乃為了未成年子女之戶口及照料等因素而與被告結婚。惟被告並未妥善修補兩造關係,故兩造自109年3月間分居迄今,已無互動,形同陌路。兩造分居迄今,被告只有為了與女兒見面而與原告外出5次,除此之外,均無其他聯繫,被告對原告及未成年子女不聞不問,多未主動聯繫原告,任憑原告一名外籍人士帶一名嬰幼兒在外生活,被告上開行為,客觀上已足使任何人喪失維持婚姻之意欲。兩造分居期間,是靠LINE溝通,被告說要挽留原告,但都沒有動作,都是說說而已。
被告坦承婚前在與原告交往期間有出軌,對象是幫助兩造在一起的房東,在結婚前,被告有跟牧師、師母、教會姊妹及原告坦承這件事情,是因為被告不想帶著謊言走進婚姻。兩造分居是因為原告做完月子後就離家出走,被告有努力去理解原告的心情,也嘗試要挽回。兩造分居這幾年,原先有幾次是講好每一兩個月、兩三個月見面一次,可能被告不符合原告的期待,後續就沒有見面,被告想聯繫原告,但聯繫不到,LINE、微信、臉書都被封鎖,電話也打不通,原告剛離家出走的那個晚上,被告有報警,只知道原告住在板橋區。
倘夫妻間無正當理由,而事實上處於分居之狀態,自與婚姻關係之本質有悖,如分居繼續達一定時限,夫妻間已難以繼續共同相處,也無法互信、互諒,且無回復之可能時,自無仍令雙方繼續維持婚姻形式之必要,堪認此一分居事實對夫妻婚姻關係產生重大之嫌隙,此時即應認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本院審酌:兩造婚後未久,即自109年3月分居,可見婚姻基礎原屬薄弱,彼此信任關係不足訴請離婚,應予准許,爰判決如主文。
筆記
良好的溝通是婚姻的基礎,倘若有緣無份,建議尋求律師協助,以爭取小孩監護權與婚姻財產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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