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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配偶死亡後發現外遇,法官判小三賠償1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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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配偶死亡後發現外遇,法官判小三賠償100,000元?

A: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訴字第 342 號民事判決,說明如下:

法院判決部分內容

於民國90年4月1日時登記結婚,訴外人於113年9月20日死亡。原告整理訴外人遺物及手機後發現,訴外人與被告長期存有逾越結交普通朋友等一般社交行為之不正常往來關係,蓋渠等以通訊軟體LINE互相傳送訊息,依據訊息之內容,訴外人均以「老婆」稱呼被告,且內容多有調情曖昧,此顯已經逾越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容忍之範圍。除上開訊息以外「LINE記事本」中發現,訴外人與被告至少於108年開始有非一般男女正常社交往來關係。蓋記錄及儲存下列文字:「小咪萍的瘦身計畫:3/23 54kgw,到七月底少5公斤,可以當女王嘠嘠100次,到九月底少8公斤,可以去日本泡湯;色國王的瘦身計畫:3/23 72kgw,到7月底少3公斤,可以當色國王一年。」「三天內嘠嘠,贏得人可以用直徑小於大拇指的安全用品玩對方的屁眼,隔天早上輸的人,要把鳥鳥和屁眼洗乾淨,讓對方在車上舔15分鐘,但是不准做愛。」「隔天可選擇,騎gogoro逛大街一小時或選擇喝咖啡、露內褲。」等語顯有侵害原告配偶權之事實。

 

被告則以非被告主動記載於記事本中。是以被告與訴外人確有苟且之事,何須確認訴外人之真意為何,即直接表明或定義情趣遊戲即可。從而,被告於108年間實未與訴外人有任何逾越正當同事關係之行為,上開記事本內容,純屬訴外人個人要求及偏好之記錄,被告僅係受制於職場權利結構之不對等地位,而不得已而配合訴外人之個人指示,並無意圖介入原告與其配偶關係,或有逾越一般社交界限之行為。

 

經查,被告對於原告所提出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確為被告與訴外人所為並不爭執,並且對話中訴外人有稱「乖老婆」,訊息稱「但我明顯感覺到,他們兩個是色龜,都想吃掉你,但他們也看得出來,你是跟著我的」「因為絕大部分德廠商或是客戶,都覺得妳是我老婆」等訊息有逾越普通朋友間一般社交行為之不正常親密交往。從而,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100,000元,及自114年4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筆記

縱使配偶死亡,仍有侵害配偶權可以提告求償,建議尋求律師協助以爭取最佳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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