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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硬上真的超級痛...,法官判刑坐牢3年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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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硬上真的超級痛...,法官判刑坐牢3年2個月?

A: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侵訴字第 89 號刑事判決,說明如下:

法院判決部分內容

被告與代號告訴人之成年女子為朋友關係,因2人相約於民國113年4月16日出遊,故被告於前日晚間前往告訴人投宿之臺北市商旅房間內,惟被告趁此與告訴人獨處之機會,於同月16日凌晨1時44分許前某時,基於強制性交之犯意,不顧告訴人屢次以口頭及以手腳試圖推開等表示拒絕與其為性行為之意思,竟違背告訴人之意願,跨坐、壓制於告訴人身上,以單手抓住告訴人之雙手並扣於告訴人頭上方,並強行褪去告訴人之內外褲,親吻及撫摸告訴人後,末以陰莖插入告訴人之陰道(未戴保險套)之強暴方式對告訴人為性交行為得逞。告訴人因當時已夜深,亦無其他去處,仍留宿於旅館內,嗣於同日上午8時27分許,告訴人託辭稱與朋友有約,始離開本案旅館,並報警處理。

 

告訴人於114年4月16日凌晨12時28分許以LINE傳送「幹你娘不該放他進來」、「喝醉跟禽獸一樣」、「幹」、於同日凌晨1時44分許傳送「我被硬上幹」、上午7時22分許傳送「重點是我已經說我不要了 硬上真的超級痛...」、「我直接哭出來」等語予證人。告訴人於本院審理時已證述發生性關係後仍留下之原因、本案發生後因對臺北不熟、因同事知悉與被告有約,擔心謠言等情,已如上述,從而,被告及辯護人無視告訴人於案發時及案發後之反應之緣由,強求告訴人在案發當下,一定須立即離開現場、報警或拒絕與被告之任何接觸之反應等節,均係以性別刻板印象及對於性侵害必須為完美被害人之迷思加諸於告訴人身上所為辯解,依上開說明,均屬無稽。由上可知,於113年4月15日凌晨告訴人係處於酒醉之狀態,則告訴人是否處於清醒而傳送想做愛等內容,即有可疑,況告訴人縱於本案性行為發生前1日有傳送前開內容予被告,亦不可逕行推認告訴人於113年4月16日凌晨即有同意與被告發生性關係,故被告及辯護人上開所辯,洵非可採。被告犯強制性交罪,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筆記

人人皆有身體自主權,切勿趁勢而為侵犯他人,倘若不幸發生建議立即撥打110協助,並尋求律師提告以爭取最佳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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