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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妳沒有要給我幹,那你來我家衝殺小? 法官判坐牢1年7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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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妳沒有要給我幹,那你來我家衝殺小? 法官判坐牢1年7個月

A: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侵訴字第 167 號刑事判決,說明如下:

法院判決部分內容

被告與代號告訴人號之成年女子為朋友,其於民國112年11月18日晚間11時許,與告訴人相約在臺北市大安區之酒吧飲酒,結束後被告邀約告訴人至其當時新北市三重區某處之租屋處內休息。詎被告於112年11月19日凌晨1時許,偕同告訴人至本案居所後,竟基於強制性交之犯意,違反告訴人之意願,強行親吻告訴人,將手伸入告訴人之外衣內解開告訴人之內衣,並試圖脫去告訴人穿著之外衣及褲子,且徒手撫摸告訴人之胸部及下體。嗣因告訴人持續奮力抵抗,被告終未得逞。

 

告訴人於偵訊及本院審理時證稱:我也有叫被告全名,一直重複說我沒有要跟你發生關係,但是被告可能酒醉,他有時候可能會突然醒一下,但是後來就又繼續;我踢、推被告並表示拒絕,被告一開始置之不理,中間有兩三次一點點清醒,他沒有繼續動作,但還是壓著我;被告那時候有點醉,我沒有完全將被告踢開,是讓他不要那麼靠近我的身體而已;我將被告踢開後,被告冷靜一下又繼續撲上來想要把我的衣服脫掉;我抵抗到一半時,就是我把被告踢離我身體遠一點時,我說「我沒有要做,你不是說是來繼續喝的嗎?」等語,被告就對我說「妳沒有要給我幹,那你來我家衝殺小」等語,然後又繼續撲向我,他好像還是有一點不太清醒等語 。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逞一己之私欲,利用其與告訴人原為朋友之信賴關係,邀約告訴人至本案居所,對告訴人實施強制性交行為,雖未達既遂階段,惟已對告訴人身心造成相當程度之危害。犯強制性交未遂罪,處有期徒刑1年7月。

筆記

人人皆有身體自主權,切勿趁勢而為侵犯他人,倘若不幸發生建議立即撥打110協助,並尋求律師提告以爭取最佳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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