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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沒穿內衣裸露胸口刺青,遭老司機無套性侵,法官判坐牢8年
A: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侵訴字第 17 號刑事判決,說明如下:
法院判決部分內容
被告係營業小客車司機,駕駛營業小客車供不特定人運輸,於民國113年5月22日15時24分許,經由173叫車APP系統,在新北市搭載代成年女子前往新北市三重區之告訴人住處,詎被告竟基於利用駕駛供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及對被害人照相犯強制性交之犯意,未直接駛至目的地,於同日15時50分許,駛至新北市三重區環河南路河堤旁,自駕駛座挪至後座,藉詞欲觀看告訴人身體刺青,告訴人因處於被告管領之密閉車內空間,孤立無助、驚恐不已,不知如何應變,亦不敢強烈反抗,僅得以「這樣不好」、「這樣我很為難」、「我要趕快回家」等語表達拒絕之意,被告仍違反告訴人之意願,解開告訴人上衣,持手機拍攝告訴人胸部、陰部之照片10數張,並接續褪去告訴人衣裙,以舌頭舔舐告訴人胸部、以手指撫摸告訴人陰部,將手指插入告訴人陰道內抽插,以上開方式對告訴人為強制性交行為得逞。
我當天沒穿內衣,上半身裸露,他誇讚我的身體,就舔我胸部,又把我的裙子拉鍊拉下,脫掉裙子跟內褲,我說這樣不好,但不敢用太強烈的語言反抗。被告脫掉我下半身衣物後,先誇獎我的身體問可否拍照,然後拿同一支手機拍,之後就以手指撫摸我下體,問怎麼都不會濕,我回他不如道,他就拿水壺倒一點水在手上,繼續摸我陰部,被告拉下他外褲拉鍊露出生殖器,是勃起狀態,碎碎念可惜車上沒保險套,他拉我的手去碰他生殖器,之後以手指持續撫摸我陰部後插入陰道,因為我都沒反應,他好像自討無趣,說不為難你了,就穿好衣服回駕駛座繼續開車載我到住處,被告直接把跳表計費按掉,跟我說不用付款、可否給他手機號碼,說可以去約會,我就拒絕轉頭。被告說覺得我胸型很好看,又提到他的性經驗,算是言語騷擾。被告沒有直接開到指定地點,突然開到河堤旁,停車後從駕駛座下車到我左邊後座,說「妳的胸型真的很好看」之類的話,我被驚嚇到,不知道如何回應,被告身體湊近,開始碰觸我,甚至解我的衣扣,用手、唇舌碰我的上半身,我當時有表示不願意,說「這樣不好吧」、「不太好吧」、「你不要這樣」、「我媽媽在煮飯等我回家」、「這樣我很為難」、「我需要盡快回家」,但可能比較委婉,因為當時停車地點非常偏僻,沒有其他住家,我怕明顯拒絕的話,可能會受到其他強暴、脅迫,有生命危險,且打開車門離開,以我的體力贏不了男性,肯定會被抓到,我當時危機感非常高,出現凍結現象,可能已經動不了也發不出聲音。被告還碰觸我的胸部跟下體,並拿手機拍照,我都有表達不願意,被告說「沒關係,我不會傳給任何人,只是留著自己看而已」。被告之後還把他的手指插入我的下體、拉我左手去碰他的下體,我都有表達不願意,被告說很可惜,因為車上沒有套子,不然想跟我做,可能是我表現很害怕或沒有反應,他就回到駕駛座載我回三重。
本院認定被告犯行所引用之A男證述部分,係A男於案發當日與A女通話時,A女表示遭被告騷擾,語氣緊張,無法說明細節,與A女討論後決定先向叫車平台反應,之後始至警局報警。A女於案發後情緒低落,與平常相處不一樣,A男所證內容均係其親自見聞案發後一連貫事情發展之原始證據,其中電話聯絡A女、事後與A女互動所觀察、感受之A女情緒反應、言行舉止,及與A女討論處理事宜等情,皆與A女指訴其遭性侵害之事實息息相關,是A男之證述,與單純轉述A女所言遭受性侵害事實有別,當非重複或積累A女陳述內容之傳聞證據或同一性證據,A男所證皆具有其獨立性,自屬適格之補強證據。 經查,被告駕車至河堤旁,持手機拍攝本案性影像、以舌頭舔舐A女胸部、以手指撫摸A女陰部並插入A女陰道抽插之過程中,雖無證據足證被告有對A女施以強暴、脅迫致A女不能抗拒,然A女為免遭被告傷害、報復,未敢激烈反抗,已如前述,且A女以話語拒絕被告,未同意被告施以侵犯行為,然被告仍以身體及雙手湊近施加侵犯乙節,亦據A女證述明確,堪認被告駕車到A女陌生且人煙稀少之處,於車上封閉空間內,挾其性別、體型優勢,營造A女孤立無援之處境,致A女難以或不易、不敢求助、反抗,被告無視A女反對,所為侵犯行為自違反A女之意願而侵害A女之性自主決定權甚明。 被告為逞一己私慾,竟藉駕駛供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無視A女反對,違反其意願對之為性交行為,並拍攝A女私密照片,嚴重侵犯A女身體自主、性自主及性隱私之權利。利用駕駛供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強制性交而對被害人為照相罪,處有期徒刑8年。
筆記
人人皆有身體自主權,切勿趁勢而為侵犯他人,倘若不幸發生建議立即撥打110協助,並尋求律師提告以爭取最佳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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