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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枕頭當遮蔽物,伸手摸女童私密處,法官判坐牢3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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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利用枕頭當遮蔽物,伸手摸女童私密處,法官判坐牢3年6月

A: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度侵訴字第 73 號刑事判決,說明如下:

法院判決部分內容

於112年5月21日早上我坐在沙發上玩手機,被告用手摸,從我的短褲下面摸到我的內褲,快摸到我的尿尿的地方。於112年5月21日晚上7點妹妹突然跟媽媽提到姊姊在家扶中心被一個阿伯手有伸進內褲裡面等語。媽媽有去追問女兒狀況,女兒有說自己被摸,說她愣住了,問她為何不敢講,她說她會怕,媽媽向女兒求證時她因害怕掉下眼淚等語,有本院審判筆錄在卷可佐。再者,證人丙女證稱:與被告素不相識,過去亦無發生過不愉快或財務糾紛等語,亦無構陷被告之動機或可能,其上開證詞之可信度高。

 

經本院當庭勘驗監視器影像光碟,勘驗結果略以: 於112年5月21日10時5分至同日10時11分間,當告訴人與告訴人妹妹一同躺在沙發上時,當時被告先將靠枕放置在告訴人身上(靠近告訴人生殖器之位置),並有多次將其手伸入靠枕與沙發椅背間之空間,有時該動作持續數秒以上,然一旦有其他人(如上述穿藍色襯衫之男童、穿粉紅色外套之女子)靠近查看時,被告均立刻縮手並起身離開,而靠枕遮住之部位,確實係告訴人之生殖器附近,被告上開行跡確實可疑,經核與告訴人警詢證稱遭被告於上揭時、地於沙發上徒手觸摸生殖器之行為一致,考量此事係告訴人妹妹於案發當晚在無任何誘導或詢問下突然向母親提及目擊告訴人遭被告伸進內褲觸摸,且當時在沙發上告訴人與告訴人妹妹確係一同躺在沙發上,故告訴人妹妹確實有可能目擊此事之發生經過。又母親第一時間詢問告訴人時,告訴人亦有害怕、哭泣等創傷反應,告訴人遭被告違反意願觸摸生殖器附近乙事,應非子虛。

 

被告犯後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始終否認承犯行,亦未與甲女及法定代理人達成調解、和解,以填補所為犯行所生之損害,未見其悔悟、反省之意。 對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犯強制猥褻罪,處有期徒刑3年6月。

 

筆記

人人皆有身體自主權,切勿趁勢而為侵犯他人,倘若不幸發生建議立即撥打110協助,並尋求律師提告以爭取最佳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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