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性自主/性暴力/性侵害/兩性平等/家庭暴力防治法

Q:穴道按摩增大胸部,藉機性侵,法官判坐牢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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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穴道按摩增大胸部,藉機性侵,法官判坐牢1年?

A:臺灣高等法院 108 年度侵上訴字第 315 號刑事判決,說明如下:

法院判決部分內容

被告為按摩師以穴道按摩增大胸部為由,對告訴人施以推拿、按摩。其利用替告訴人進行推拿按摩之機會,趁告訴人依其指示配合按摩而無防備之際,以手撫摸告訴人乳房、陰蒂,並將手指插入告訴人陰道內抽動之舉,顯係對於因醫療相類關係受其照護之告訴人為性交行為無訛。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28條第1項之對於因其他相類醫療關係受自己照護之人,利用機會而為性交之行為。其中被告在上開時地以手搓揉告訴人乳頭、以手指觸摸陰蒂之猥褻行為,係手指插入告訴人陰道之性交之階段行為,應為利用機會而為性交之行為所吸收。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藉由對告訴人按摩推拿之機會,佯稱乳房、陰蒂、陰道存有穴道,利用告訴人對其按摩專業之信任及尊重,於按摩過程中,為上開猥褻、性交行為,顯欠缺尊重他人對身體自主權利之觀念,致告訴人身心受創並留下難以磨滅之陰影,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被告對受照護之人利用機會性交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筆記

人人皆有身體自主權,若遇到性騷擾應冷靜迴避,並連繫警方協助驗傷,以及與律師討論案情,以障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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