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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婚姻財產聲請各半管理,法官裁定改為分別財產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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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婚姻財產聲請各半管理,法官裁定改為分別財產制?
A: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家婚聲字第 3 號民事裁定,說明如下:
法院判決部分內容
聲請意旨略以:兩造於民國110年12月15日結婚,婚姻仍存續中,兩造協議以聲請人名下中國信託銀行之帳戶供兩造支應家庭生活開銷,每月結算雙方所需負擔家庭生活開支後,由支付較少一方補足差額並將款項戶入上開帳戶,而截至113年6月30日雙方結清帳目為止,相對人累積未付差額約為新台幣30萬元,已有應給付家庭生活費用而不給付情事,爰依民法第1010條第1項第1款規定,請求宣告兩造夫妻財產制改為分別財產制等語。相對人否認並無不給付家庭生活費用之情事,並稱:兩造間確有上開家庭開銷負擔制度之協議,然相對人已將帳目整理至112年8月底止,並將應給付之差額匯入系爭帳戶內結清,另自112年9月份起迄今,因家庭生活費用尚未結清完畢,相對人並不知悉應給付之差額。又兩造就112年8月份支出之款項爭議,主要係聲請人使用車牌號自小客車之稅金、油資等費用,以及聲請人獨自攜未成年子女出國之旅行費用,亦計入家庭開銷並要求相對人共同負擔,因相對人斯時待業中、無工作收入,相對人當時有向聲請人商討能否暫時取消出國計畫及延緩購置新車計畫,以減省開支,然聲請人堅持攜同未成年子女出國旅遊及購置車牌之自小客車,相對人認為上開奢侈行為已超越其能力範圍,故以上開出國旅遊及車輛之稅金、油費等使用費用,應由聲請人單獨負擔云云抗辯。

是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有依法應給付家庭生活費用而不給付,自得依民法第1010條第1項第1款規定請求改為分別財產制等情,核屬有據。裁定如主文。准聲請人與相對人改用夫妻分別財產制。


筆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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