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性自主/性暴力/性侵害/兩性平等/家庭暴力防治法

Q:曾在5年前與未成年性交,遭法官判刑坐牢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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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曾在5年前與未成年性交,遭法官判刑坐牢8年?

A: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侵訴字第 32 號刑事判決,說明如下:

法院判決部分內容

告訴人於110年12月17日偵查中證述:我從國小1、2年級、7歲起與媽媽、叔叔(即被告,下稱被告)住一起,被告第1次欺負、侵犯我的時間在我國小6年級畢業的暑假7、8月間,當時是晚上10點左右,媽媽不在家,我在房間哄弟弟睡覺,被告叫弟弟趕快睡覺,之後被告就把我拉去他與媽媽的房間,他脫掉我衣服,我有嚇到,想掙脫他抓我的手往門外跑,但他力氣太大、我掙脫不了,他說如果我叫的話、他要打我,所以我不敢叫,他把我衣服全脫掉後,把我推到床上,他就把身上唯一的內褲脫掉,然後就把他的生殖器放進我的生殖器裡,過程中我一直跟他說不要,我很不舒服,但我沒有流血,他沒戴保險套、有射精在我生殖器裡,之後也有一些精液噴在我身上(告訴人示意鼠膝部);結束後他叫我不能跟別人說,我回房間後哭累了才睡著;後來我有將被告性侵我的事告訴媽媽、好朋友,好朋友說我一定要告訴輔導老師,但我會怕所以不想去,昨天好朋友才帶我去輔導室等語。好朋友於審理時證述:我記得告訴人好像有提過被告把性器官插入她陰道,但不是在電話中說的等語,雖與其偵訊證述略有差異,然人之記憶無法完整還原過往事物之原貌,且好朋友於本院114年9月4日審理證述距案發時日已事隔5年多之久,致記憶趨於模糊而略有出入,並無違常情,況好朋友證述內容係憑以佐證告訴人陳述上開情事之情緒反應,而非直接證明上開犯行。是辯護人辯稱好朋友證述難以佐證告訴人指述,為無理由。

 

綜上所述,被告及其辯護人所辯,核屬卸責之詞,均不足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對未滿14歲之女子犯強制性交罪,處有期徒刑8年。

 

筆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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