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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被安全帽K到聽力受損,法官判賠300,000元?
A: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 28 號民事判決,說明如下:
法院判決部分內容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1年9月17日下午5時52分許,在新北市人行道上,基於傷害之故意以手持安全帽之方式毆打原告,致原告受有頭部外傷、右耳耳膜挫傷、雙側感音性聽力損失,進而導致感覺神經性耳聾,因而領有身心障礙手冊,實已符合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耳或二耳聽能之重傷害。而原告於系爭傷害前並未有聽力障礙之情,縱有前往耳鼻喉科看診紀錄,多係因感冒而就診,且於刑事案件中亞東紀念醫院函覆:並未排除頭部外傷與聽力受損之關聯,雖刑事案件對被告未論處重傷害之罪刑,然民刑案件應獨立認定,從而,被告上開不法行為與原告感覺神經性耳聾具有因果關係,被告故意侵害原告權利,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應賠償原告所受之損害。。
被告則以:本件侵權行為起因是原告先對被告之同居人有性騷擾之行為,與原告所述故意施以暴力並不相同,被告雖不爭執侵權行為之事實,然係因原告自身行為而引發紛爭,若認被告應負賠償亦應減輕被告之責任。另原告於案發前3年即有前往耳鼻喉科就醫紀錄,是否彼時即有聽力損傷之情,尚非無疑,且原告於刑事案件審理中尚能出庭應訊,足證原告聽力減損尚未達到嚴重減損之程度,不符合重傷害之要件。原告既於112年經診斷出感覺神經性耳聾至113年仍有聽力惡化,感覺神經性耳聾成因多端尚可因老化、病毒等因素而致,難謂即與系爭傷害有相當因果關係。
原告主張其支出如附表所示之醫療費用,據其提出醫療財團法人徐元智先生醫藥基金會亞東紀念醫院醫療費用收據為證,就附表編號5至9、編號16所示之醫療費用,其收據上均記載就診科別為耳鼻喉科,參酌原告係遭被告以安全帽毆打其頭部,致原告右耳受傷,且診斷證明書亦記載建議原告持續門診追蹤,此有原告提出亞東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在卷可查,堪認有持續前往耳鼻喉科門診就醫之必要,此部分費用足認與被告傷害行為間具有因果關係,本件被告係持安全帽故意攻擊原告頭部,致原告受有系爭傷害,當屬不法侵害原告身體健康法益情節重大,參酌被告本件傷害行為係攻擊原告頭部,致原告精神上痛苦之程度較高,另參兩造自陳之學經歷、經濟狀況,及本院調閱之兩造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之精神慰撫金以30萬元始為允當。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08,386元,及自民國114年6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筆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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