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性自主/性暴力/性侵害/兩性平等/家庭暴力防治法

Q:針孔攝影偷拍,遭法官判賠償442,4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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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針孔攝影偷拍,遭法官判賠償442,420元?
A: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度訴字第 1193 號民事判決,說明如下:
法院判決部分內容
被告為滿足私慾,故意於民國113年10月22日21時30分許,在址設新竹縣竹北市之公司宿舍共用浴室內,擺放針孔攝影機在置物櫃上,朝淋浴設備方向拍攝,適同住宿舍之原告入內淋浴,被告即以上開方式無故竊錄原告之非公開洗澡活動暨裸露胸部、臀部等之性影像電磁紀錄,欲將該電磁紀錄存入筆記型電腦內後開啟查看,供己觀賞,幸經原告當場發覺,報警處理。系爭事件造成原告相當之精神上痛苦,因此受有醫療費用新臺幣110元、不能工作之損失142,310元,並請求賠償慰撫金1,800,000元,合計1,942,420元。
1.醫療費用:原告主張其因系爭事件支出醫療費用110元一節,業據其提出診斷證明書、醫療費用收據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則原告請求被告給付醫療費用110元,自屬有據。
2.不能工作之損失:原告主張其因系爭事件受有2個月工作損失142,310元等語,已提出診斷證明書、服務證明書、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稅額估算表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是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不能工作之損失142,310元,核屬有據。
3.慰撫金:按精神慰撫金之多寡,應斟酌雙方之身分、地位、資力與加害之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其金額是否相當,自應依實際加害情形與被害人所受之痛苦及雙方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等關係決定之。審酌兩造之年齡、身分、地位、經濟狀況、被告侵權行為情節、原告所受精神上痛苦等一切情狀,並衡量兩造之財產、所得資料,此有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在卷可按,認原告請求被告賠償慰撫金以300,000元為適當;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可採。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42,420元,及自民國114年6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筆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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