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外遇/侵害配偶權/監護權/扶養費

Q:出國行李箱內發現有保險套及壯陽藥,法官判賠償9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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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出國行李箱內發現有保險套及壯陽藥,法官判賠償900,000元?
A: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家財訴字第 9 號民事判決,說明如下:
法院判決部分內容
原告起訴主張:兩造於109年6月20日結婚,於114年1月17日在鈞院調解離婚成立,被告於婚姻存續期間頻繁往來越南,原告於112年11月11日發現被告回國後的行李內有保險套及壯陽藥,經原告質問被告是否在越南與他人從事性交易,被告始承認確有與他人發生性關係,於113年1月28日晚上,被告將其社群網站facebook上之大頭貼換成與訴外女子D00 0000g之合照,原告始發覺被告前往越南並非僅係談生意、買春,而是與D00 0000g有外遇情事,被告與D00 0000g間有諸多親密舉動,如親吻、比愛心等,被告復將通訊軟體LINE背景圖換成與D00 0000g比愛心之合照,而被告更於113年3月15日向D00 0000g求婚,顯見二人存有逾越普通朋友間一般社交行為之不正常往來。

被告則以:伊於110年6月至8月間有拿到40萬元,但伊忘記原告為什麼給伊錢,原告無法舉證40萬元給伊是因為什麼事,原告口說無憑,伊只記得伊用在婚姻裡,但不記得用在哪裡。伊與原告所述照片中女子僅係朋友關係,沒有發生婚外情,原告所提照片不能認定被拍攝者為被告,縱算為被告亦僅能認定係朋友合照,伊不認識D00 0000g,原告所述性影像及恐嚇部分,被告已經獲得不起訴處分,伊有發照片給原告母親,但這是在保護令開庭前發的等語。

原告主張被告與越南之訴外人D00 0000g外遇,被告於113年1月28日晚上,將其社群網站facebook上之大頭貼換成與訴外女子D00 0000g之合照,被告與D00 0000g間有諸多親密舉動,如親吻、比愛心,被告復將通訊軟體LINE背景圖換成與D00 0000g比愛心之合照,而被告於113年3月15日向D00 0000g求婚等情,被告否認之,惟查,此部分已據原告提出相關LINE及社群軟體照片截圖為據,且相關LINE及社群軟體照片截圖照片顯示被告與網頁顯示之越南女子D00 0000g十指緊扣、親吻、共遊,再經本院當庭勘驗被告手機核,被告手機之LINE照片與原告提出之被告大頭貼背景之男女互比愛心手機LINE照片相同,有本院勘驗筆錄可查,兩造既於114年1月17日始調解離婚成立,有本院調解筆錄可參,被告卻於兩造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卻與D00 0000g有不當交往,所為已逾越社會一般通念對於已婚男子與配偶以外女子互動往來所能容忍之範圍,違背被告應負之婚姻忠誠義務,故原告主張被告與D00 0000g之關係逾越交友界線,自屬可採。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0萬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筆記
建議與律師討論案情,以獲得協助,保障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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