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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自認有婚外情,法官仍判賠400,000元?
A: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訴字第 3824 號民事判決,說明如下:
法院判決部分內容
一、原告主張:原告與被告A03(下逕稱姓名)於民國95年4月7日結婚,婚後育有1女,原告擔任公職,A03為光明國中廚娘。原告於111年間發覺A03常早出晚歸,作息異常,經詢問溝通未果;於113年5月22日起經設置在原告與A03臺中市○○區○○○街00號共同居所(下稱居所)之監視器,發覺被告A02(下逕稱姓名)頻繁進出居所,甚該監視器電源曾遭拔除;於113年7月間經原告友人目擊被告共同至臺南市出遊、牽手,甚於113年7月26日至臺中市嵩夏汽車旅館共宿,原告趕至該旅館攔停被告車輛,被告堅詞否認婚外情,A03甚於該日後即逕攜女兒返回娘家居住,拒與原告相處,原告多次請求A03返家未成。嗣原告於113年7、9月間詢問A03上情,A03自認已與A02交往2年多等語,後原告於114年3至6月間又發現被告頻繁約會、出入汽車旅館。是被告有上開逾越一般男女正常社交之親密婚外關係,已不法侵害原告基於婚姻關係而享有婚姻生活圓滿、安全與幸福法益,A03均對原告冷處理,更剝奪原告與女兒相處機會,致原告身心戕害,至身心科就診,對身心靈及生活影響甚鉅,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規定,請求被告連帶損害賠償。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均以:不爭執有侵害配偶權之事實,但原告請求金額過高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本件A02明知A03與原告間之婚姻關係存續中,仍為逾越普通朋友分際之行為,已嚴重破壞原告之婚姻圓滿生活,致原告需至身心科門診就醫之情,有挺開身心診所診斷證明書在卷可參,本院審酌兩造之學經歷、收入、經濟條件、原告所受之精神上痛苦,及前述被告共同侵害原告配偶權之情事,認原告請求被告連帶賠償非財產上損害,應以40萬元為適當,逾此範圍之請求,則屬無據,不應准許。
主 文 被告A03、A02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40萬元,及均自民國114年8月23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筆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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