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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醫師開藥導致中風且醫院病歷紀載不實,法官判醫院與醫師不用賠償?
A: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度醫上字第 16 號民事判決,說明如下:
法院判決部分內容
江O於104年6月2日住院接受左小腿靜脈曲張併靜脈栓塞手術,同年6月4日術後出院固定至之門診回診,雖診斷江O罹患「良性顱內高壓」,未有相對應處置,卻自同年7月14日起,開立會導致出血風險較高之抗凝血藥物Warfarin致使江O增加出血風險,於同年10月27日至聯合醫院所屬骨科醫師診斷江O罹患「足部慢性肌腱韌帶發炎」,開立口服藥物Relaxcap與外用非類固醇抗發炎軟膏Focus予江O使用,於同年11月3日門診回診及持續服用系爭抗凝血藥物情況,且類固醇止痛藥物Triamcinolone之副作用會引起血壓上升,尤以腎臟疾患及高血壓患者應注意,及已有或潛在性心臟血管系統或腦血管系統疾病之病人,進行麻醉療程時,較易發生心律不整導致腦中風,竟未先令江O停止服用系爭抗凝血藥物3日,更未於施打藥劑前先對江O量測血壓,逕於是日10時59分許在江O腳部「韌帶」處施打系爭類固醇藥物混和麻醉藥劑Lidocaine,更於短時間內施打系爭止痛針劑1.5毫升,逾越每15秒不得超過0.5毫升之限制,江O於接受注射系爭止痛針劑後旋即表示身體不適,致江O11時19分許發生右側顱內出血致生右腦出血性中風病症,緊急手術治療仍遺有左手、左腳失去知覺、語言功能障礙等,聯合醫院所提供病歷記載「肌腱注射」為不實,函覆北市衛生局之公文更隱匿注射系爭麻醉藥事實,聯合醫院應給付懲罰性賠償金250萬元。
江O因下肢靜脈曲張於104年6月2日至聯合醫院心臟血管外科住院,接受施行左小腿靜脈曲張併靜脈栓塞手術,治療順利於2日後出院,出院後固定至之門診回診接受傷口後續治療,已順利完成療程,而後江O於同年7月14日因下肢腫脹回診,經診治臆診疑為靜脈血栓,為避免發生血管栓塞造成可能合併症嚴重後果,開立1週之低劑量即2.5mg之系爭抗凝血藥物,由門診護理師對江O進行詳盡的藥物服用注意事項及提供抗凝血劑衛教單張,並預約江O定期回診抽血進行INR值監測,其後所開立系爭抗凝血藥物雖增加為3mg,然INR值經檢查均屬正常符合安全範圍狀況穩定,至於江O之門診紀錄雖載有「良性顱內高壓」,係誤植診斷碼所致,江O從未經診斷有罹患良性顱內高壓情事,開立系爭抗凝血藥物予江O服用,符合醫療常規而無違反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鑑定書鑑定意見為:「104年10月27日開立Relax cap藥物其中乙醯胺酚及肌肉鬆弛劑之藥物仿單,並無註明使用warfarin的病人不能併用,依病歷紀錄,104年11月3日病人再至骨科門診回診,無臨床證據足以顯示病人使用止痛藥Relax cap後,與其服用之warfarin藥物發生藥物交互作用等語。長庚紀念醫院就「江O於104年10月27日至聯合醫院仁愛院區就診,開立系爭口服外用藥物,有無因未考量江O長期服用Warfarin藥物將與Acetaminophen藥物有交互作用將造成副作用而有未盡注意義務而違背醫療常規之情?江O於同年11月3日上午11時19分發生右腦出血性中風病況,是否為因使用Warfarin藥物與Acetaminophen藥物所導致?」事項為鑑定,長庚醫院鑑定回覆意見為:「一些研究指出一般劑量的Acetaminophen對warfarin的抗凝血效果沒有顯著影響,即使用到每日3g也未顯示相互作用,本案病人10月27日曾處方使用Relax cap每天3次,每1次1粒7天,服用warfarin期間有定期監測INR,腦中風前最近一次監測日期為10月27日,INR為1.83,11月3日發生出血性腦中風時,INR為1.66,顯示Relax cap與warfarin併用期間warfarin抗凝血效果未增加」等語。由此可見,於同年10月27日開立系爭口服外用藥物予江O使用,用藥無誤且符合治療腳踝腳背韌帶發炎之醫療常規情事。至於上訴人主張系爭抗凝血藥物仿單,註明乙醯胺酚Acetaminophen與系爭抗凝血藥物交互作用造成抗凝血效果提高云云。系爭抗凝血藥物仿單雖記載可能會與乙醯胺酚Acetaminophen交互作用造成抗凝血效果提高,仍應視服用者狀況而定,非一概而論必會交互作用,而江O於使用Relax cap與外用非類固醇抗發炎軟膏Focus,於同年11月3日所為血液檢查檢果顯示INR為1.66,該INR值仍在預防栓塞所建議INR安全目範圍內,可見並無交互作用情況產生,且醫審會鑑定書鑑定意見亦為:「warfarin藥物仿單中,註明乙醯胺酚Acetaminophen可能會與warfarin有交互作用造成抗凝血效果提高,但本案病人於急診室血液檢查結果顯示其INR值為1.66,仍在預防靜脈血栓之目標值1.5~3.0範圍內,難以推論其交互作用造成病人出血」等語。可見與醫療常規無違自無過失可言。
主 文 上訴及追加之訴均駁回。
筆記
建議與律師討論案情,以獲得協助,保障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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