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性自主/性暴力/性侵害/兩性平等/家庭暴力防治法

Q:媽媽的男友對女兒○○,法官判坐牢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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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媽媽的男友對女兒○○,法官判坐牢10年
A: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度侵訴字第 127 號刑事判決,說明如下:
法院判決部分內容
於114年8月21日16時許,基於對未滿14歲女子強制性交之犯意,在甲址A女房內,以A女房間未打掃乾淨,需接受懲罰為由,持不求人1支,向A女恫稱,若不同意其撫摸○○,即以不求人毆打方式懲罰A女,A女因恐遭A09持不求人毆打身體,而心生畏怖,乃違反意願,接受A09以撫摸○○方式代替毆打懲罰,A09即以此脅迫方式違反A女意願,以手撫摸A女○○,對A女為猥褻行為得逞,嗣A09復提升為強制性交之犯意,命A女跪在地上並張嘴,A09再以浴巾矇蓋住A女雙眼後,違反A女之意願,將其○○放入A女○○為性交行為得逞。
爰審酌被告A09雖無前科,素行良好,然其為A女○○之○○人,與A女無血緣關係,然自A女5歲起即與之及B女同住於甲址,對A女而言,已同父、叔輩之家長地位,原應提供A女相當之信賴及保護,竟罔顧於此,明知A女尚年幼,對於性行為之認識程度及自主能力尚未臻成熟,竟以管教A女為手段,為滿足一己私慾而對A女為上開強制性交行為,且於A女告知B女遭被告侵犯之事,經B女向被告提出警示後,仍肆無忌憚,於性侵A女後1月內,竟持手機竊錄A女沐浴之性影像,侵害A女之個人隱私,可見其欠缺自我控制、約束性衝動之能力,毫無尊重他人性自主權之觀念,惡性重大;另被告雖表示已刪除所拍攝之性影像,然A女終身仍可能陷於影像是否完全刪除,是否仍有遭洩之恐懼陰影中,對A女之身心健全成長及人格發展均生重大危害;又被告犯後雖始終坦承犯行,然迄今從未向A女致歉、求取A女之原諒,亦未與A女及其父母和解及賠償,復考量被告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情節及對A女所造成之危害,暨其於本院審理時自述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經濟狀況;併參酌A女、A女之父母親及檢察官就量刑之相關意見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另審酌被告犯罪時及犯罪後態度所反應之人格特性、罪數、罪質、犯罪期間、各罪之具體情節、各罪所侵害法益之不可回復性,以及各罪在時間及空間之密接程度、各罪之獨立程度、數罪侵害法益之異同、數罪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或加乘效應;兼衡刑罰經濟及恤刑之目的,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主 文 王O竣對於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犯強制性交罪,處有期徒刑捌年陸月;又犯拍攝少年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

筆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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